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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真实案件学习:销售未经检验猪肉案
案件提要:销售未经检验猪肉案
案件介绍:
当事人某某2017年×月×日,向某地的生猪养殖户购进生猪1头后,未按规定送往有资质的定点屠宰场进行宰杀,而在自己居住地私自进行宰杀,未经过肉品检验合格便上市销售的行为属销售未经检验猪肉的违法行为。该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涉案货值2000元,违法所得为0元。
处罚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予1、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
依据介绍: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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